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体育场所在增进人民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国可供开放的三千多个体育场所,在保证完成体育训练、比赛任务,向群众开放的同时,以体为主,多种经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前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公共体育场所,忽视了社会效益,将体育场地变成商业活动场所,破坏了体育场所的功能结构;一些地方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未对被拆除的体育设施进行补偿建设,致使群众的体育活动场所受到影响。这些做法,降低了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影响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现对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应继续坚持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积极向群众开放。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体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在保证满足体育训练竞赛,群众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但不能因搞多种经营而破坏场馆结构或长期占用体育设施。
三、努力提高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充分挖掘体育场所的内部潜力,大力开发具有体育内容的经营项目,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体育场所的体育功能。
四、对于在城市开发中,被拆除的体育设施,应按照(1991)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经例》第21条规定,给予重建补偿,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请各省、市、区体委接通知后,按上述要求,对本地区体育系统体育场馆开放、使用及被侵占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体委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