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丘市体育总会(简称商丘体总),英文译名为:General Sports Federation of ShangQiu(缩写:SGS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商丘市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省体育总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团结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促进商丘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发展进步,为推动体育商丘、体育强市和现代化商丘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商丘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商丘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于体育商丘、体育强市和现代化商丘建设大局,促进全市体育工作发展。
(二)举办、承办或组织参加全市、全省、全国、国际性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三)对商丘市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发挥咨询作用,为体育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四)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组织的联系、服务、指导、监督,推动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组织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参与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体育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五)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技术水平提升。
(六)培育体育市场,引导体育消费,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加强体育文化建设,向广大群众尤其是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八)加强与全市各级体育总会的联系,沟通情况,指导工作。
(九)开展同省内外体育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提升体育组织对外交流合作的水平和能力。
(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各县、区体育总会;
(二)全市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代表在任职期间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该会员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应是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工作者,以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体育界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十四个工作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形成的决议、决定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委员,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第二节 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单位委员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委员调整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选个别副主席、聘任顾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委员四次无故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委员会相同,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委员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主席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和日常工作。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研究部署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经主席提议,主席办公会可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负责本会常务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业务能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工作部门。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2人。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常务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商业资助与特许经营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商丘市体育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