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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介绍]《商丘市体育总会章程》(修改草案)
来源:未知  |  作者:商丘市体育总会办  |  时间:2015-02-14 17:06  |  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商丘市体育总会, 简称商丘体总。英文译名为:General Sports Federation of ShangQiu(缩写:SGSF)。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省体育总会的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体育组织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为奥运争光计划,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商丘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商丘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一)组织群众体育活动,增强全省人民体质。
(二)支持竞技体育运动,提高技术水平。
(三)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市及市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
(四)宣传和普及体育文化、体育科学知识,开展体育技能培训。
(五)组织调查研究,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六)促进体育相关学术研究。
(七)培育体育市场,促进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发展。
(八)加强与各体育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的枢纽作用,指导会员开展工作。
(九)开展国际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关系。
(十)积极参与体育社会团体改革进程,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指导会员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十一)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蓬莱路美景天城西篮球馆一楼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章程所述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县、区体育总会;
(二)全市单项体育协会;
(三)全市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商丘军分区和驻商部队的体育组织;
(五)其他专业性体育组织及相关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述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常委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委员会决议的形式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对于为发展商丘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商丘市体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每个会员都应当派出代表出席全市代表大会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派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市代表大会实行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部门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荐和协商产生。
(一)单位会员代表;
(二)市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和部队代表;
(三)市体育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区体育总会代表;
(四)体育科研、教育、新闻等方面专家学者代表;
(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代表。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下述程序确定:
(一)各会员提名的人士,作为委员候选人;
(二)现任常务委员会提名若干位在全市体育界及相关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人士,作为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五)向全市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业务主管单位规章、登记管理机关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拟任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委会和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全市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履行相关职权;
(二)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主席授权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行主席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团体自律机制,对本会各组织机构、所辖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可以聘请曾经担任本会主席的人士为本会名誉主席,可以聘请以下人士担任本会的其他名誉职务。
(一)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运动员、教练员、专家学者、体育工作者;
(二)其他行业或市级机关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对体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曾经担任本会副主席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 担任本会名誉主席的人士可以列席本会的全市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商业资助与特许经营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名称、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的会旗、会徽、会歌和本会举办活动或比赛的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下同)、其他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全部权益均为本会独立拥有,另有特别安排的除外。
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任何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本会委员会可以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次全市代表大会2015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商丘市体育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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