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介绍]商丘市体育总会章程
来源:商丘市体育总会 | 作者:商丘市体育总会办 | 时间:2014-04-17 14:49 | 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商丘市体育总会(简称商丘体总)。英文名为:General Sports Federation of ShangQiu(缩写:SGSF)。
第二条 商丘市体育总会是全市性群众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委托,对全市体育类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联系、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及热心于体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丘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商丘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商丘市体育馆(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我国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市及市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全市体育事业的改革措施和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运动员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五)组织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专业技术报告会,开展体育科研活动,促进我市体育科学化。
(六)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委托,加强与全市体育社团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并对全市性体育类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开展对外体育交流,接待国际(境外)体育友好团体(人士)的来访,加强与国(境)外体育组织和体育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一)县、区体育总会;
(二)全市体育社团;
(三)全市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商丘军分区和驻商部队的体育组织;
(五)其他专业性体育组织。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商丘市体育总会全市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决议事项;
(四)授予荣誉职务和其他荣誉称号;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实行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部门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荐和协商产生。
(一)单位会员代表;
(二)市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和部队代表;
(三)市体育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区体育总会代表;
(四)体育科研、教育、新闻等方面专家学者代表;
(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代表。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代表制。如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工作、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推荐单位或部门另行推荐接替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另设若干办事机构,在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委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当由主席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由市体育局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商丘市体育总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商丘市体育总会)